國內:
同志大遊行 政治力獲重視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11/01 00:17 史倩玲
2010第8屆同志大遊行順利落幕,今年的同志大遊行主題為「投同志政策一票Out & Vote」,以政治力做為主軸,罕見的登上政治新聞的版面,可見同志的政治力已經開始被注意。
蘇貞昌參與遊行遭拒
往年媒體報導同志大遊行,焦點往往集中於遊行行列中同志的扮裝,民眾也多以嘉年華會的眼光來看待同志大遊行。報導內容多著重於參與同志大遊行彩虹大使藝人。
不過,今年的同志大遊行卻登上政治版面,主要是因為台北市長候選人蘇貞昌要求參加同志大遊行,遭同志遊行聯盟拒絕。同志大遊行聯盟表示,並不歡迎「沒有同志政策、過去不曾關注同志社群的候選人」前來參與。
從這個新聞事件中,可以發現,同志的政治力的確開始獲得重視。參與同志大遊行的人數每年大幅增加,今年甚至已經到達3萬人。同志遊行的號召力也愈來愈廣,除了本土性的團體,還有國外同志的參與。另外,包含學校社團、其他與性別議題無關的社會團體,也逐年加入同志大遊行的行列。同志的社會集結力,明顯有逐年增強的趨勢。
同志影響力 逐年擴大
同志佔總人口比例約1成,加上同志團體所帶動的其他友善異性戀團體,社會影響力愈來愈大。對於要參選的候選人而言,選戰投票只要差1%就可以左右當選或落選的命運,因此政治人物愈來愈不敢小看這1成的同志選票。
因此不少政治人物,甚至於總統,紛紛在參選時或在任期時提出各種不同的同志政見。例如2001年開始的《人權基本法草案》、《同性婚姻法草案》以及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所推行的同志公民運動。不過,這些政策以及政見,最後不是沒有落實,就是逐年縮減。以台北市同志公民運動而言,預算逐年縮減到60萬左右,導致幾乎沒有單位或團體願意承辦。
要政策不要歧視
但這樣的情況開始轉變。以同志大遊行而言,從歷年舉辦主題就可以發現,同志社群的訴求已經有相當大的變化。
第一屆到第七屆的同志大遊行主題分別為「看見同性戀」、「喚起公民意識」、「同心協力101」、「一同去家遊Go Together」、「彩虹有夠力Rainbow Power」、「驕傲向前行 Run the Rainbow Way」、「同志愛很大Love Out Loud」,訴求多半是以現身以及社會接納為主。
同志選票人人要
但2010年開始,各同志社團更積極與政治人物要求對話,例如數月前台北市發生的抗議高中職禁止同志社團公文一事等等。另外,這一屆遊行更以同志的選票與政治力做為訴求。
除了同志團體更加強政治訴求之外,許多政治人物也開始注意到同志的選票影響。以往以長期支持同志聞名的政治人物僅有蕭美琴、林奕華以及鄭運鵬等人,但愈來愈多政治人物注意到同志的力量。以高雄市市長陳菊為例,就在今年舉辦了第一屆的高雄同志大遊行。
以往不少政治人物提出的同志政見,往往被同志團體譏為騙票,今年蘇貞昌想參加同志大遊行被拒,對蘇貞昌的形象不啻為一個傷害。同志團體在歷經多年無法落實的同志政策後,也開始堅定自己的立場,對政治人物做出更強烈的宣示。
性質:防禦性、受益權、公民權/第1、2條
心得:
現在的同志族群已經慢慢的在位自己的權益辯護。今年的同志大遊行更可以看出同志對政治的影響力。根據統計,同志族群佔總人口數的1%,如文中所述,這1%足以左右候選人的選情。但我認為,候選人不應該只考慮到自己的選票而表示自己對同志友善。候選人應該要拿出具體的政見已保障同志族群。至少,我們應該努力消除社會上對同志的歧視,並且創造一個友善且公平的環境給同志族群。據我所知,青少年當中,因為同性戀而遭霸凌的案件不少,而成年人在找工作時,也得忍受同事或上司的異樣眼光。這種社會上的歧視應該要有法令來保障同志的權益。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分別是社會保障權和工作保障權,在現代社會的弱勢族群裡,以女性來說,早期女性也是受到不平等的對待,但是之後婦女運動的蓬勃,讓相關保障婦女的法令一一落實。同樣的,同志族群也是社會的弱勢族群,那政府是不是要積極的面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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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伊朗女子改判吊刑 恐明天行刑
路透社 更新日期:2010/11/03 12:15
(路透柏林2日電)
人權團體表示,伊朗女子被判石刑引發全球強烈抗議,現在該女子被控謀殺罪改判吊刑,將於明天行刑。
德國人權組織「國際反石刑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against Stoning)在其網站上寫道:「伊朗當局已給大不里士(Tabriz)監獄處決阿什蒂亞尼(Sakineh Mohammadi-Ashtiani)的許可。」
伊朗相關單位未能馬上證實或否認此報導。
阿什蒂亞尼被判處石刑,但在重量級政治和宗教人物稱此刑罰「中世紀」、「野蠻」及「殘忍」後,石刑即遭中止。
伊朗政府發言人9月時表示,政府正在審查阿什蒂亞尼的通姦罪,另外她被控謀害丈夫的共犯罪名則尚待判決。
伊朗自1979年伊斯蘭革命後,實施伊斯蘭教法,規定謀殺罪判處吊刑,通姦罪判處石刑。
性質: 防禦性、受益權/第5條
心得:
犯罪者固然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與刑罰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是很重要的議題。這位少女犯了通姦罪,但是卻得接受石刑處決是否太重?
吊刑和石刑都無法讓被處決者立即死亡,站在人權的角度來看,極不人道。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不得對人施以任何酷刑」,用石頭把人砸到死基本上已經有點像是在折磨人了。如果伊斯蘭的法律規定通姦罪一定得判死刑,槍決一樣也可以達到死刑的效果,而且部會對死者造成太大的折磨。試問為什麼還得保留石刑這樣不人道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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